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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社保费用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基本保险品种。以上五个品种保险都以企业职工上以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各基本险的缴纳比例也不同。有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法律政策分析如下:
1、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人
(1)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共同缴纳义务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主体是职工。基于此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才要构成参与购买以上五险的主体,否则不要强制性购买五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建筑企业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工伤保险费用和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分析,“五险一金”中除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必须是用人单位购买外,其他三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起购买,而且工伤保险是建筑企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3)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四条“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强制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须对农民工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用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1、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的第(一)项规定如下: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例如:假设你所在的省,原来是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0元,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那么,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6000元×60%),如果你的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假设你所在的省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5000元×60%),你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相应减少48元。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根据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由选择最低缴费基数:选择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实践中的用工单位(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第一,用工单位(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之和。
第二,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具体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下限):如果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二种情况(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限):如果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
第三种情况(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上限):如果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
1、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的第(二)项规定如下: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2、实践中的参保单位(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
第一,用工单位(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工资基数之和。
第二,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是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具体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下限):如果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
第二种情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中限):如果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
第三种情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下限的上限):如果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数。
3、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特别注意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下限。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加上金税三期的”数据控税”技术手段,很多企业只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或在申报时将员工的工资收入予以“缩水”的时代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列入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缴费基数的17种情形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 、调动工 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四)税法上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用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但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每月发给职工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助等要作为缴纳社保费用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工作服洗补费不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议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制度中规定:对于公司拥有就读小学之前婴儿的职工,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费(例如每月2000元),并入职工工资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每月发给职工的婴幼儿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婴幼儿补贴”科目核算,致使婴幼儿补贴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社保都是针对没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的一种社保制度。该两种社保只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用缴纳问题,而且都是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自愿缴纳,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福利性社保制度。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的缴纳政策
(1)覆盖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规定,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资金筹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从各地试点的实践看,成年人缴费一般在150~300元/年之间,未成年人缴费一般在50~100元/年之间。
2、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纳的政策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一些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探索建立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福利型,即只对老年居民给予老年补贴,不需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均担。
二是半福利型,即只对老年居民给予老年补贴,但需要个人一次性缴费。例如,宁波市规定,对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常住宁波六区的非农村户籍城镇居民,一次性缴纳费用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分为三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
三是保险型,即将对象扩至劳动年龄阶段的城镇居民,参照新农保的做法,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
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企业的用工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该两种用工关系涉及到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则企业和劳动者都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则企业与劳动者是否要缴纳社保费用?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另一方面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由企业或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标准就是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管辖。这些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一)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2、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因此劳动者不打考勤上班,在建筑领域不以“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而以“劳务结算单和劳务工程计量确认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3、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要不要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的税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劳动报酬按次支付在500元以下的个税处理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在5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同时,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按次支付在800元以下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劳动报酬按月支付给个体工商户在20000元以下的个税处理.
如果个体工商户每月提供相同的劳务,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报酬在200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向个体工商户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根据现有各省税务局文件的规定,每月给予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在3万元以内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深圳市规定每月个体工商户收入在10万元以内免个人所得税。
第三、劳务报酬按次支付自然人超过500元和按月支付个体工商户超过20000元的个税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自然人超过了500元、按月支付个体工商户超过20000元(即超过增值税起增点),则劳动者自然人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没有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必须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如果安装了税控机和税控盘的个体工商户,则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则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有付款方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如下)
最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报酬是“经营所得”,则劳动报酬获得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入成本时,一般由税务局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则用人单位不再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构成法律上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劳务关系中的劳务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而只能约定“完成劳务的工期,劳务款的支付标准、劳务款的支付时间、劳务成果完成验收的技术标准”。
(一)劳务关系对应的是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保费用,如果劳动者要缴纳社保,劳动者本人回其户口所在地依法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包括国家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
(二)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或班组长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企业不缴纳社保费用,但是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则劳务公司必须给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
(一)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下的社保管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但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劳动者要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则劳动者回其户口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国家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二)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社保管理
全日制用工合同分为新招聘员工全日制用工合同和老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全日制用工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城镇职工社保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保费用。职工本人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三、案例分析
基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判断是否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0年6月,甲应聘A公司业务员岗位,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期限1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公司每月5日,支付甲上月劳务报酬4000元。2020年10月由于甲没有完成当月销售业绩,公司拒绝向甲支付当月劳务报酬,并以效益不好为由将甲辞退,未支付任何补偿。甲就提起仲裁,认为双方应为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缴纳社保保险费用、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甲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并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公司依据甲完成业绩情况有权调整劳务报酬等事项,甲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且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务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甲当月未完成销售业绩,A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者甲的劳务报酬,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为其补交社保保险费用。最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请从法理上分析A公司与甲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A公司是否给甲履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及法院的审理意见是否正确?
(二)法理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甲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分析如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从主体上看,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
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看,一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另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从用工关系上看,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从法律关系上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从而衍生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补偿、赔偿金等法定义务。
而在本案中,甲与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协议中约定了甲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甲入职A公司后,受公司员工守则的约束,公司按月定期支付工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形,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具备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因此,甲与A公司虽然签订是劳务协议,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A公司必须履行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拒绝向甲,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显然违法劳动法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甲的诉求是正确的。
(三)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与社保的协同管理
所谓的“共享员工”是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停工停产的企业将员工以共享模式进行短期人力输出的合作用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的再分配,有利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的规定,“共享员工”的社保费用缴纳、劳动关系界定、工伤赔偿责任、劳动报酬发放等事项规定如下:
1、共享员工与原企业构成劳动关系,与使用“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因此,原企业、共享员工,使用“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三方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共享员工的社保费用缴纳、劳动报酬结算和工伤赔偿责任界定。
根据人社厅发〔2020〕98号的规定,缺工企业将劳动者(“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共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共享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该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基于此政策规定,肖太寿教授提醒:
第一,“共享员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用“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缺工单位)应在此基础上为“共享员工”单独缴纳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伤事故风险保障。
第二,建筑领域的总公司(母公司)派到分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工作期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公司(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下达“人员借调文件”,文件规定,借调期间,总公司(母公司)派到分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工作期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分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承担,直接支付给总公司(母公司),由总公司(母公司)支付给借调人员,社保费用由总公司(母公司)承担。使用“借调人员”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应为“借调人员”单独缴纳借调用工期间的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伤事故风险保障。
3、建筑企业总公司(母公司)招标,分公司(子公司)施工存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单位在分公司(子公司),社保费用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的协同管理
首先,总公司(母公司)的人事部门向分公司(子公司)开出一份人事派遣函,派遣函上明确些写明:总公司(母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社保费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工资在分公司(子公司)发放。
其次,总公司(母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到税务部门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转交到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最后,分公司(子公司)将总公司(母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分公司(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记录和申报个税记录,打印一份并盖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存放在总公司(母公司)的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企业及企业财务人员: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殊不知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殊不知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给法人和会计的2点提醒:
1、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以及目前税收严管的时代,作为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只有做到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可以长久安全地经营下去并立于不败之地。
2、提醒各位会计人员,切记不要造假、切记不要违背业务真实的面目,必须要合理合法运用政策,通过改变传统用工方式、结合优化员工薪酬体系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费率、又降低财税风险的目的。
以下4种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企业社保千万别这么缴!
1、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2、劳务派遣、物业安保、建筑劳务等用工多的企业
这些单位很多不会给职工办理申报,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劳务公司还会大量做工资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实名的庇护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资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资表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社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现在都由一个部门来核查了。应缴未缴的行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缴社保费的企业
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时候,你可能对其不理不睬,检查到你少缴、应缴未缴也拿你没办法。现在要注意了,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征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只要给你核定了申报基数和期限,就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给你管着,你延期申报,不申报,不仅影响你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限制开票,反正管制的方法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4、不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以上错误行为如何被稽查或发现的?
1、税务稽查更多的用数据分析
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上线之后,税务为了提高税务稽查的精准度,税务更专注于使用大数据系统,这个时候如果发现异常的话,无论大小企业都要接受检查!
2、跨部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建立数据比对模型
银行、工商、税务、社保局等相关部门信息将实现互通互融,不久之后,税务全面接管社保征收工作,届时,社保、个税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一旦有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重点稽查对象。
人社部门会将社保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企业个税、社保申报数据将实现比对,以后不缴社保,或者少缴的企业一个都跑不掉。
所以,提醒所有企业,不要打社保的主意了,尽快合规化。否则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还会进入社保黑名单,最终得不偿失。
八、
民间常用社保筹划N招
1、劳务派遣。
将部分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临时性的员工)装到外部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工资+手续费,分开开票,不影响我们福利费、工费经费等限额抵扣;进一步还可以设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设在税优地,核定征收),劳务派遣支付工资给员工(税率很低),手续费都省了,同时还能享受税收返还;还可以进一步就是主体公司支付一部分工资,自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部分工资,在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顺丰、滴滴便是采取这种方法。
2、分劈法。
把主体共同分劈成2家公司,在a家签署劳动合同,去b公司干活,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好基本5天8小时工作,基本工资a工资发放,奖金、加班啥的b公司发放,在a缴纳社保,人事已哭晕在厕所。
3、拆分社保基数。
发放给员工的探亲路费、工作服补洗费、高低温补助、困难补助等25项支出不需要作为社保基数,如果某员工工资1万,把这1万其中拆出1千探亲路费、1千高低温补助(夏天高温补助、冬天低温补助)、工作服补洗费500元、困难补助1千(别说自己不困难,有个哥们昨天买了一栋别墅,现在手头困难地不得了),就最后按6500去缴纳社保。一般公司平均工资在6000左右,一般就降到了最低缴纳社保基数以下了。超过6000的再想办法!此法工资表、工资条和相关工资制度都要配套修订并走资产内部审批流程。
4、每年辞退一次员工。
社保按上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如果是新员工,就按加入因公司首月工资缴纳,那么每年辞退一次(结合上面地分劈法把主体公司劈成a和b两家公司,今年在a公司辞退,去b公司上班,明年在a公司辞退再到b公司上班,人事已疯掉),工资1万,第一个月发5000元,第2月发1.5万,后面正常……………此法确实有点蛋痛,不过确实可行。
5、用工平台。
这类平台很多,都是合法合规,通过用工平台发报酬(没有雇佣关系,把雇佣关系变成合作关系)和开发票,再找个公司专门帮这些员工代交社保(按最低缴纳),或者就不管他们社保,他们自己去缴纳。
以上方法不是一法用到底,要经过组合,特别是1、3、5方法,一定要合理合法,证据链完整,切不可为了筹划而筹划,以免误入歧途。
本文1-6部分由肖太寿原创,7-8部分由民间总结而来,全文由张熙庭会计之音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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